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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一般规定是什么?
答:一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民用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2、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4、新建建筑物防雷应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11.1.5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5、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6、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7、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于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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