眩光限制
4.3.1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4.3.2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按
附录A计算,其最大允许值宜符合第5章的规定。
4.3.3室外体育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按附录B计算,其最大允许值宜
符合表5.2.113的规定。
4.3.4可用下列方法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
2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限制灯具亮度;
4照亮顶棚和墙表面,但避免出现光斑。
4.3.5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等于和大于65°高度角的亮
度。灯具在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符合表4.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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